(2017)辽0103民初9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克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克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967号原告: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132号(21-24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0792671B。法定代表人:苏学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世臣,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克坤。原告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克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