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荣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荣洲,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开设赌场,于2017年5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荣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荣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荣洲在长沙县湘龙街道恒广国际景某2小区两次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共计设置10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5月27日至6月22日,被告人林荣洲与洪金荣(另案处理)在长沙县湘龙街道恒广国际景园11栋104门面“中南动漫城”内开设电游赌博室,设置6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林荣洲与洪某1商议,由洪某1负责投资,电游赌博室运营后的非法所得优先支付洪某1的投资款,剩余部分由两股东商议分红。该赌博场所雇请8名服务员,分白班(11时至23时)、晚班(23时至次日11时)轮流上班,其中,雇请的范某、章某(已行政处罚)分别负责白班、晚班的收银,即给顾客上分、下分,并将一天的非法所得汇总后交给被告人林荣洲;其他人员分别负责望风、打扫卫生等,约定服务员工资为每月4000元至4500元。经长沙县公安局认定,送检的上述6组机器,共计58台赌博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6年6月22日,公安民警至该赌博场所,将被告人林荣洲等人传唤到案,并在现场查获6组赌博机和赌资20900元。2、被告人林荣洲在取保候审期间即2017年2月14日至2月22日,又在同一地点开设电游赌博室,设置4组电游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林荣洲雇请王某1、贺某、洪某2以及范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该电游室内担任服务员,分白班(9时至21时)、晚班(21时至次日9时)轮流上班,其中,王某1、洪某2分别负责白班、晚班收银,即给顾客上分、下分;范某、贺某负责晚班看场子、搞卫生以及给顾客上分、下分。经长沙县公安局认定,送检的上述4组机器,共计36台赌博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7年2月21日,公安民警至该赌博场所,现场查获4组赌博机,并从赌场工作人员洪某2处查获赌资52000元。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林荣洲到长沙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另查明,长沙县公安局已收缴2017年2月21日查获的4组赌博机及赌资5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荣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洪某1、章某、范某、洪某2、贺某、王某1、王某2、冯某、喻某、黄某、江某、秦和庆、李某、佘某、陈某、郑某、艾某、梁某、钟某、余某、郝某、谢某、葛某、易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林荣洲的供述与辩解;长沙县公安局出具的长县公(治)行认字[2016]第11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长县公(治)行认字[2017]第01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荣洲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且是在第一次设立58台赌博机开设赌场被查获后,取保候审期间又在同一地点设立36台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荣洲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荣洲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经查,被告人林荣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及赌资应当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林荣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荣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先行羁押的十九日折抵后,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及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伶俐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贺仁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