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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建强与陆德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强,陆德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575号原告周建强,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飞,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德来,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宜黄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原告周建强与被告陆德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撤诉,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强自愿撤回对被告陆德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41.3元,依法减半收取620.65元,由原告陆德来负担。审判员  程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