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唐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财保12号申请人:唐某,女,汉族,1973年1月6日生,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生,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李某所有的渝C×××××小型轿车。申请人唐某以其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爱民路星星国际社区13栋的房屋(面积为:108.150平方米)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李某所有的渝C×××××小型轿车;二、对申请人唐某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爱民路星星国际社区13栋的房屋(面积为:108.150平方米)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唐某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