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833南京争月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争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刀枪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尤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争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侯冲村街南组141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争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爱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52元,减半收取4926元,由上诉人爱心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正勤审判员 董岩松审判员 曹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