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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鲍贵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84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贵兰,女,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贵兰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贵兰于2017年5月15日19时30分许,在本市武昌区得胜桥70号“涛涛副食店”旁麻将室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白色卫生纸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2颗贩卖给张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收缴上述毒品。经鉴定及称量: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贵兰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鲍贵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贵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贵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