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孟天能申请执行张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天能,张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孟天能,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羊街镇。被执行人:张国礼,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务员,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孟天能申请执行张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国礼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礼共涉及4件案件,在之前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张国礼工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234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玉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