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强、杜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6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亭区。被执行人杜玲,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亭区。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至今被执行人没有进行财产报告。本案无保全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财付通余额信息、支付宝余额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山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琼鑫审判员 孙延刚审判员 郭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