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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吕金岩与谭克柏、赵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岩,谭克柏,赵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吕金岩,女,1970年9月4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克柏,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赵大勇,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伊通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吕金岩与被执行人谭克柏、赵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323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谭克柏将其自有的位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城明别苑小区11号楼1单元3层302号、面积79.1平方米的房屋以162000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每平方米2048元)吕金岩,同时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