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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区欧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陶明朗、陈海燕、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映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解保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明朗,陈海燕,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映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85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高新区欧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92137513F。法定代表人:胥太和,董事长。被申请人:陶明朗,男,汉族。被申请人:陈海燕,女,汉族。。被申请人: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五巷88俪苑小区19幢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陶亚凌,董事长。被申请人:赵映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绵阳高新区欧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陶明朗、陈海燕、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映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川0792财保8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陶明朗、陈海燕、赵映伦银行存款65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中,经原告与被告赵映伦协商,2017年8月11日(本院收到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赵映伦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映伦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