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成林与易文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林,易文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87号原告:胡成林。被告:易文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缪文龙。原告胡成林与被告易文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胡成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成林负担。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