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兴祥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兴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刑终298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兴祥,曾用名马兴泽,男,1976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2017年0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0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兴祥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06月28日作出(2017)黔020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兴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系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兴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0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马兴祥在其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的租住房中见其继女被害人张某(2001年01月21日出生)准备外出,马兴祥不让其外出。遂强行将张某抱至家中房间的床上,欲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张某反抗并打电话呼救均被马兴祥阻止,随后马兴祥用自己手机对张某下身拍照并威胁张某,若不与其发生性关系便将照片发到网上,张某被迫与马兴祥发生性关系。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马兴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兴祥不服,以“未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构成强奸未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一审的书证等证据,指向一致、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上诉人马兴祥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违背未成年女子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马兴祥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违背未成年女子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马兴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违背未成年女子张某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马兴祥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马兴祥所提“未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构成强奸未遂”的上诉理由。经查,收集在案的六盘水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诊断证明能够证实被害人“处女膜缘5点-6点处见新鲜破口,少血渗血,8点-9点处见粘膜轻度充血”与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标记为‘马兴祥阴茎拭子’的棉签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BS1179等20个基因座上,马兴祥、被害人张某的基因型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结合被害人陈述、上诉人的原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马兴祥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强奸未遂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马兴祥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马兴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违背未成年女子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根据马兴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兴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违背未成年女子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天贵审判员 吴含勇审判员 肖祥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