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夏果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刑初370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果,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2016年4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11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夏果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白莲花小区一个三楼二号的租房内挡获夏果及其女友黄某,现场从夏果的衣服和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3.47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4.04克,并在该租房内查获吸毒工具、电子称等物品。另查明,被告人夏果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并配合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说明、辨认照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报告、搜查笔录、毒品成分鉴定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该罪,属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夏果的刑期从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佳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