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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戴某1申请宣告谢世平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某1,戴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民特24号申请人:戴某1,女,2004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申请人:戴某2,男,2007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法定代理人:戴大松,男,1948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系戴佳莉、戴焱琳祖父。申请人戴某1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谢世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戴某1、戴某2诉称,被申请人谢世平系申请人戴某1母亲。2013年11月,谢世平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此后被申请人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逾两年。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谢世平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谢世平,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原住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XXXXX6。被申请人谢世平系申请人戴某1、戴某2母亲,2013年11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此后,被申请人杳无音讯。申请人戴某1、戴某2父亲戴志军于2017年2月1日因病去世,戴某1、戴某2现由其祖父戴大松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3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谢世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世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谢世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谢世平仍未有音讯,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谢世平失踪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谢世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