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玉增、何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增,何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447号申请人:杜玉增,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何宗军,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杜玉增与被告何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玉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宗军名下价值48.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以其在江西银行帐号(卡号)79×××22上的定期存款35万元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玉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宗军名下的银行存款48.5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杜玉增在江西银行帐号(卡号)79×××22上的定期存款3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