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红兵与李庆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兵,李庆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499号原告:肖红兵,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李庆浩,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肖红兵与被告李庆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肖红兵负担。审 判 长 严善刚人民陪审员 曾从明人民陪审员 陈清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阳 崎书 记 员 韦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