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泓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伍伟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泓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伍伟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0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泓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周明荡,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卫,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伟忠,男,1968年8月16日,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上诉人广州市泓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伟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9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伍伟忠于2016年9月22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伍伟忠与泓欣公司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344号案受理。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344号案查明:伍伟忠于2016年5月5日入职泓欣公司处工作,任职空调安装工。双方确认空调安装需要2人或以上,泓欣公司仅向1名安装人员派工作单,和支付工资。泓欣公司以2016年7月1日起不再派工作单给伍伟忠为由主张其单位自2016年7月1日起不再与伍伟忠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向仲裁委举证证明其单位的主张。伍伟忠则称其自2016年7月1日起更换了拍档,虽泓欣公司将工作单及工资给其拍档,但其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未有变更。泓欣公司则称其单位仅对接受工作单的安装人员进行管理,至于安装人员找哪些人和其一起去安装,其单位不进行管理,但确认其单位会就是否安装及安装质量等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伍伟忠于2016年8月27日在为泓欣公司履行拆卸空调业务时受伤。泓欣公司有为伍伟忠参加商业保险。2016年11月2日,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3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泓欣公司、伍伟忠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泓欣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于2016年11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泓欣公司、伍伟忠对上述仲裁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泓欣公司确认伍伟忠领取了2016年5、6月份的工资,泓欣公司在伍伟忠受伤后为其支付了医疗费3万多元。原审法院认为:伍伟忠与泓欣公司就2016年7月1日起双方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双方确认伍伟忠为空调安装工,且伍伟忠在2016年5月5日入职泓欣公司处工作,泓欣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至2016年6月30日止,从2016年7月1日起伍伟忠与其单位不再存有劳动关系,对此泓欣公司应负有举证责任,现泓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泓欣公司有为伍伟忠参加商业保险,且伍伟忠于2016年8月27日在为泓欣公司履行拆卸空调业务时受伤,泓欣公司为伍伟忠支付了医疗费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伍伟忠要求确认其与泓欣公司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对泓欣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泓欣公司、伍伟忠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泓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泓欣公司负担。判后,泓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泓欣公司是一家空调设备安装公司,为客户提供空调安装服务。2016年7月份起,泓欣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以后,将工作任务转交给安装师傅潘汉森完成,最后每月汇总工作量支付工资给潘汉森。对于潘汉森联系伍伟忠做细工以及潘汉森如何支付伍伟忠工资,泓欣公司均不做任何干涉,泓欣公司亦无需支付工资给伍伟忠。以上事实伍伟忠在海珠区劳动仲裁庭审时已予以确认。泓欣公司与伍伟忠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据此,泓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泓欣公司与伍伟忠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2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伍伟忠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伍伟忠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泓欣公司在庭审中称:2016年7月1日前有派单给伍伟忠,工资也是发给伍伟忠,至于伍伟忠找谁合作,他们之间如何分配劳动报酬,泓欣公司不干涉;2016年7月1日后泓欣公司就只派单给案外人潘汉森,潘汉森可以找任何一个人和他一起工作。伍伟忠一审时称其自2016年7月1日起更换了拍档,虽泓欣公司将工作单及工资给其拍档,但其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未有变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伍伟忠向泓欣公司提供劳动,泓欣公司向伍伟忠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结合泓欣公司为伍伟忠参加商业保险,以及为伍伟忠支付医疗费等事实,可以认定泓欣公司与伍伟忠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泓欣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伍伟忠派单及发放工资(工作内容由伍伟忠与其拍档两人共同完成,工资报酬由伍伟忠与其拍档自行分配),2016年7月1日之后,泓欣公司向案外人潘汉森(伍伟忠作为拍档)派单及发放工资(工作内容由潘汉森与伍伟忠两人共同完成,工资报酬由潘汉森与伍伟忠自行分配),以上均属于泓欣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泓欣公司以此主张2016年7月1日起不再与伍伟忠存在劳动关系,显然难以成立。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泓欣公司与伍伟忠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泓欣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泓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泓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嘉慧邱秋梅谢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