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树明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树明
案由
利用影响力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树明,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退休人员,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晓枫,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树明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吉04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树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震审判员 康丹晶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