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黎金杭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金杭,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895号原告:黎金杭,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辉,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金杭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黎金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金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黎金杭负担。审 判 员 金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娅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