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翠玲与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玲,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宝,段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222号申请人:陈翠玲,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驻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兆宝,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张兆宝,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段凤英,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申请人陈翠玲与被申请人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宝、段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翠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宝、段凤英的拆迁补偿款项15843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交纳财产保全保证金48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翠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山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兆宝、段凤英的拆迁补偿款项15843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12元,由申请人陈翠玲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德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