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秦国华与肖彬、江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华,肖彬,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秦国华,女,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肖彬,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江利,女,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办理秦国华与肖彬、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执13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肖彬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城北综贸市场8-14号商业用房【房权证:资阳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14)第号】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张蕾(公民身份号码)以242280元购得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川2002民初2203、2208、2209、28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16)川2002执保240-1号执行裁定书、(2016)川2002执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肖彬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城北综贸市场8-14号商业用房【房权证:资阳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14)第号】的查封。二、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张蕾(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张蕾(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属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