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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熊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熊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126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5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熊某,男,1978年4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熊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