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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邢泽与新疆国通立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泽,新疆国通立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542号原告邢泽,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吐鲁番市。被告新疆国通立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负责人许丁。原告邢泽诉被告新疆国通立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邢泽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泽撤诉。本案诉讼费2830.4元,减半收取1415.2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泽承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肖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