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丰芹、张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丰芹,张杨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074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丰芹,女,1973年12月12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张杨华,男,1963年9月26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丰芹、张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孙丰芹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翠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