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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捍军、张海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捍军,张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捍军,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张海富,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陆捍军与张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陆捍军执行款3056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