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捍军、张海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捍军,张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捍军,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张海富,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陆捍军与张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陆捍军执行款3056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