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银仙与胡英娟、程国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银仙,胡英娟,程国平,叶小妹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876号原告:程银仙,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胡英娟,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程国平,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叶小妹,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银仙与被告被告胡英娟、程国平、叶小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程银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银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银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银仙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吴洁宇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臻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