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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成华、董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华,董帅,李秀珍,董桂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董帅,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李秀珍,女,1963年2月9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董桂通,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华与被执行人董帅、李秀珍、董桂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