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财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光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7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浩,男,1998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舒营,男,住德州市德城区,车主。被申请人马光香,女,1963年9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浩、舒营与被申请人马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鲁1403财保175-1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舒营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张浩已向本院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而请求解除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舒营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