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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执恢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琳琳申请执行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恢字第12-4号孙琳琳与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景明公证处(2013)信景证民字第8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信景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信中法执恢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息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信阳市景明公证处(2013)信景证民字第8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信景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柏  定审判员 史  训  利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坤明(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