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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华苑项目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华苑项目部,张海清,段霁峰,锡林浩特市都兰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21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孟君利,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现住锡市振兴大街振兴社区宏胜公寓*号。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孟轲街。法定代表人:鲁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华苑项目部,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重庆路。负责人:张海清,该项目部经理。被申请人:张海清,男,汉族,1957年1月8日出生,现住锡市。被申请人:段霁峰,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现住锡市。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都兰宾馆,住所地锡市察哈尔街都兰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曹桢,该宾馆经理。原告孟君利诉被告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华苑项目部、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海清、段霁峰、第三人锡林浩特市都兰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内2502财保176号民事裁定,对锡林浩特市都兰宾馆在鄂尔多斯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账户为×××)内存款492万元予以轮候冻结。原告孟君利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君利以本案相关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锡林浩特市都兰宾馆在鄂尔多斯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账户为×××)内存款492万元的轮候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孟君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静审 判 员 包 俊 杰代理审判员 杜 鹏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琪哈日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