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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申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建国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311号王建国:你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对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曲中刑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2016)云03刑申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证据错误,原判有法不依,应确认你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你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符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资格;你在土地流转协调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工作量与报酬不对等,同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故你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是否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