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志钢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47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钢,男,48岁,出生地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羁押,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京0114刑初29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志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李志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志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志钢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李志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钢撤回上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文伟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相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