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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亚峰对王德全、杨国强撤回异议申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峰,王德全,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异13号异议人(案外人):杨亚峰,女,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申请执行人:王德全,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执行人:杨国强,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异议人杨亚峰提出的执行异议审查一案,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杨亚峰于2017年8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杨亚峰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峰审判员 王彬& # xB;审判员 胡   春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