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蒙树会与韦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树会,韦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2058号原告:蒙树会,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韦彩玲,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原告蒙树会诉被告韦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蒙树会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蒙树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计396.5元,由原告蒙树会负担。审 判 长 刘婷章审 判 员 雷超宁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京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