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秦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秦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1009号原告:杨某某,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蒋某某,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甲,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被告:秦某,女,1985年3月出生,汉族。系杨某甲妻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秦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淑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功书 记 员 李文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