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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秀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秀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法定代表人:孔海平,局长。被执行人:刘秀绒,女,194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行审191号生效法律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秀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秀绒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