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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晓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718号原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实验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建。被告:陈晓明,男,汉族。原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晓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晓明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1元,由原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奂思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伊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