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亚杰与李树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杰,李树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458号原告:梁亚杰,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李树久,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梁亚杰与被告李树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梁亚杰、被告李树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亚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二分,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李树久辩称,2014年我12月10号我借了原告1万元,利息月利2分。我说我钱回来就给,没有约定还款日子。现在一万元本和利都没给,我到秋能给付上本金,利息以后再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0日,李树久向梁亚杰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月利二分,还款期限两个月,由赵云详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枚。借款到期后,经梁亚杰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梁亚杰、李树久的陈述及李树久为梁亚杰出具的借条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树久为原告梁亚杰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树久没有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梁亚杰利息。原、被告之间约定月利二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梁亚杰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树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雅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英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