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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济生与常志华、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济生,常志华,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279号原告:曹济生,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青,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磊,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志华,男,1976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运河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港街18号。法定代表人:敖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良,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济生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于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