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太原与李培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太原,李培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524号原告:孙太原,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良,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培盛,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负责人:宗全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晓,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明,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孙太原与被告李培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太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孙太原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全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