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书宝与王春茂、潘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书宝,王春茂,潘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于书宝,黑龙江省×××农场××社区××中队队长。被执行人王春茂,黑龙江省×××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职工。被执行人潘淑梅,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场幼儿园保健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书宝与被执行人王春茂、潘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春茂、潘淑梅有本院受理的(2015)九执字第88号案件现在执行中,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刘顺涛代理审判员 浑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