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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书宝与王春茂、潘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书宝,王春茂,潘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于书宝,黑龙江省×××农场××社区××中队队长。被执行人王春茂,黑龙江省×××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职工。被执行人潘淑梅,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场幼儿园保健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书宝与被执行人王春茂、潘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春茂、潘淑梅有本院受理的(2015)九执字第88号案件现在执行中,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刘顺涛代理审判员  浑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