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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彬与阴婷婷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阴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晋043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杨彬,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阴婷婷,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督5号支付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阴婷婷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45889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荣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