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彬与阴婷婷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阴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晋043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杨彬,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阴婷婷,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督5号支付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阴婷婷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45889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荣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