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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吉利与张春林、冯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利,张春林,冯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344号原告:马吉利,男,回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张春林,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冯利霞,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吉利与被告张春林、冯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吉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吉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詹光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