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永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永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3309号原告:锡林郭勒盟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希办宝力根路阳光小区物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申燕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永莉,现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郭勒盟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期间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晨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