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当涂县华峰机械设备厂与吴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华峰机械设备厂,吴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370号原告:当涂县华峰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负责人:张华峰,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学林,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住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华峰机械设备厂诉被告吴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涂县华峰机械设备厂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认为:当涂县华峰机械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当涂县华峰机械设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当涂县华峰机械设备厂负担。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