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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宏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龙龙,纪泉义,杜建双,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2452号原告:李宏宇,男,1989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路北区建设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经理。被告:龙龙,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纪泉义,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杜建双,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唐柏路南。法定代表人:白晓明,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宏宇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城区支公司、龙龙、纪泉义、杜建双、唐山市双赢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宏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计1414元,由原告李宏宇负担。审判长 谭 剑审判员 李印贺审判员 贾春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若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