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林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4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5日由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5日由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林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8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冯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某和人民陪审员陈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至28日,被告人陈某、林某在雷州市东里圩农村信用总社后的一瓷砖店内设点代售私彩。针对上述事实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林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林某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林某管制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荣某(未查明身份)雇佣,自2017年2月3日至28日期间,在雷州市东里圩农村信用总社后的一瓷砖店内开设私彩销售点,通过“荣某”提供的网站、账号和密码,利用七星彩票前四位数字,以大奖、三字、头尾、二字定位等博彩方式,为老板荣某出售私彩,并接受他人投注。时至2017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林某正在出售私彩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陈某、林某的黑色百事得牌电脑主机1台、黑色长冠牌电脑显示器1台、黑色热敏票据打印机1部、私彩票据2本及赌资人民币805元。从当场缴获被告人陈某、林某的电脑上获取其使用网站的历史帐单显示,近期出售私彩的赌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868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物证:黑色百事得牌电脑主机1台、黑色长冠牌电脑显示器1台、黑色热敏票据打印机1部、私彩票据2本、赌资人民币805元;2.书证:被告人陈某、林某的人口信息全项、被告人林某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扣押、冻结财物收据;3.被告人陈某、林某的供述及辩解;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平面示意、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5.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材料、物证指认照片及说明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林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林某系从犯的指控。经查,被告人陈某、林某受雇于老板荣某,为荣某出售私彩票,接受他人投注,但在出售私彩票接受他人投注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林某积极参与,相互分工,互相配合,是出售私彩的主要行为实施者,故俩被告人与荣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其作用相当,同属主犯。据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林某系从犯的指控,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七星彩前四位数字为赌博方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86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陈某、林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林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某、林某系从犯的指控,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林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林某共谋并实施开设赌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林某相互分工,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本院认定为主犯,故俩被告人应对共同犯罪中自己及同案人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林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又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俩被告人系受雇于他人代售私彩票,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缴获随案的黑色百事得牌电脑主机1台、黑色长冠牌电脑显示器1台、黑色热敏打票机1台、私彩本2本、赌资人民币805元、依法应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缴获的其它财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三、缴获随案的黑色百事得牌电脑主机1台、黑色长冠牌电脑显示器1台、黑色热敏打票机1台、私彩本2本、赌资人民币805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缴获的其它财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凯捷审 判 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