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思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942号原告:李思友,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花,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37号1栋网点15。负责人:左晓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嘉,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思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保险金14102.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8日,原告所有的鲁B×××××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三者险、车损险等。2016年2月16日13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沿苏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海路交叉路口与吕永福驾驶的鲁B×××××号车相撞,又与停在路南边的鲁B×××××号轿车相撞致车损,莱西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该车经物价部门评估车损21687元,原告支出评估费700元,清障费560元,后原告到被告处理赔不成,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我公司不认可;清障费、评估费我公司不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鲁B×××××号车登记所有人。2015年12月28日,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36641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2016年2月16日,原告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交警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鲁B×××××车于评估基准日的事故直接损失是21687元。原告支出评估费700元、清障费560元、维修费21687元。原告的车损、清障费已由第三方赔偿8144.1元,评估费700元已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保单、事故认定书、评估结论、判决书、发票等证明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其未获赔偿的车损、清障费14102.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思友保险金14102.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