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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美青与李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美青,李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636号原告:洪美青,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英凤,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洪美青与被告李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161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6300元及支付利息93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英凤与陶新于201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后陶新因故死亡。陶新先后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2月2日、2015年2月26日分别立据向原告借款25300元、31000元、100000元,共计156300元,其中100000元借款载明利息为11500元。借款后,陶新与被告李英凤均未返还原告借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英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洪美青借款156300元及支付利息9300元,共计16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6元(已减半),由被告李英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