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玲菊与李妙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菊,李妙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5410号原告:陈玲菊,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妙富,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陈玲菊为与被告李妙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叶帆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玲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妙富经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玲菊起诉称:原、被告间存在铁板买卖关系。2012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李妙富尚欠原告货款210000元,出具欠条为凭。后被告未予偿付。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妙富于2012年1月21日结欠原告货款21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妙富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开庭审理,被告李妙富未到庭应诉,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举证材料后,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为有效。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立铁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李妙富尚欠原告陈玲菊货款2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上述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妙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玲菊货款210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李妙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余千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5410号陈玲菊:原告你与被告李妙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445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5410号李妙富:原告陈玲菊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445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